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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本縣代理教師辦理一般健康檢查費用補助基準及相關執行原則一案

最後更新日期 : 2026-03-23 資訊群組 : 人事室
一、復貴校114年12月31日竹富中人字第1142700129號函。
二、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規定實施健康檢查並負擔相關費用;復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7條規定,「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檢查一次。二、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三、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
三、代理教師不論其缺額性質,均屬前開法規所稱之在職勞工,其一般健康檢查應依法辦理並由雇主負擔相關費用。爰本縣代理教師,同意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之年齡別及次數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相關原則如下:
(一)補助金額:每人每次補助金額以新臺幣1,200元為上限,於實際支出金額範圍內覈實支應,超出部分由受檢人自行負擔。
(二)檢查方式: 受檢人應至經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醫院、教學醫院,或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受檢,始得核予補助。
(三)公假處理: 實施健康檢查期間,學校得覈實核給公假,並以寒暑假或無課務時段優先辦理,以降低課務調整及代課安排之影響。
(四)經費支應: 健檢費用由學校於原有人事費或相關補助經費內勻支,並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四、為避免重複補助及資源重疊,代理教師於同一補助週期內,倘已由其他機關或學校補助健康檢查費用者,不得再向服務學校申請補助;各校辦理核銷時,應併同確認未重
複請領情形。定保存健康檢查紀錄。
發布組別: 人事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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