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十條條文暨編制表修正案,業經本府公布及發布,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最後更新日期 : 2026-01-23 資訊群組 : 人事室
一、旨揭修正案,係本府成立高齡長照處及數位發展處,並調整部分局處業務,上開自治條例業於114年12月12日公布,編制表於同年月31日發布,均自115年1月1日生效。

二、為應業務需要,本府組織及業務調整如下:

(一)新增高齡長照處:由衛生局移入照護管理科,社會處移入服務管理科,並將老人及身障福利科拆分為老人福利科及身心障礙福利科。

(二)新增數位發展處:由行政處移入資訊科及資安科2科,並新設數位創新科。

(三)產業發展處:由工務處移入建築管理科及使用管理科2科,原公用事業科部分業務移至工務處,其餘業務整併至經貿事務科。

(四)工務處:移出建築管理科及使用管理科2科,新增辦理(本府含所屬機關學校)重大工程業務,移入農業處農業工程科之野溪治理業務以及產業發產處公用事業科公園綠地工程與維護管理、自來水延管工程與簡易自來水營運管理等業務,並新設道路新建工程科。

(五)交通處(原交通旅遊處更名):移出觀光企劃科業務,另觀光工程科更名為交通工程科。

(六)傳播行銷處(原新聞處更名):移入交通旅遊處觀光企劃科業務,並更名為觀光事務科。

(七)行政處:新設採購科,專責辦理本府採購業務。
發布組別: 人事室-主任
瀏覽數:

中英切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