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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入境宣導文宣。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06-09 資訊群組 : 學務處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6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40052270號函辦理。
二、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任
何人不得輸入電子煙或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
指定菸品(加熱菸)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目前尚無經衛生
福利部核定通過之指定菸品及其必要組合元件,違法輸入
之業者最高可處新臺幣5千萬元罰鍰,旅客攜帶加熱菸入境
者處新臺幣5萬元至500萬元罰鍰。
發布組別: 教務處-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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