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宣導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05-28
資訊群組 :
學務處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4月25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40040955號函辦理。
二、依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未滿20歲之人不得吸菸。
違反前述規定者,依同法第42條規定,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接受戒菸教育;未成年者,並應令
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未滿20歲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
前項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
罰鍰,並按次處罰;行為人為未成年者,處罰其父母或監
護人。
第1140040955號函辦理。
二、依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未滿20歲之人不得吸菸。
違反前述規定者,依同法第42條規定,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接受戒菸教育;未成年者,並應令
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未滿20歲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
前項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
罰鍰,並按次處罰;行為人為未成年者,處罰其父母或監
護人。
發布組別:
教務處-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