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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受僱於公立學校之人員應填寫「擬任人員未在中國大 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 證具結書」一案,請查照確實依限辦理。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03-05 資訊群組 : 人事室
轉知教育部來函辦理
說明:
一、本部114年2月19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0522號及同年月日同字第1144200522A號函諒達。
二、各公立學校除依前開本部函確實加強宣導外,於聘僱各類人員前,均應請其填寫旨揭具結書。另應即請現職所有受僱人員填寫具結書,於2週內具結完竣,並就具結結果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及前開本部114年2月19日函檢附大陸委員會114年2月11日函辦理。
三、至如屬依相關法規規定許可受僱之外國人,得免填寫。
四、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部分,請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轉知辦理。
發布組別: 人事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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