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9月8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40088654號函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該會)114年9月2日輔給字第1140062025號函辦理。
二、114年6月27日總統公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27條之2,惟相關規定尚待正式發布。為配合前項政策,114年第1學期符合旨案資格,有就讀於「公私立大專院校」及「高級中等學校」人員,該會已請申請人先向各學校申請教育部「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及「高級中等學校免學費方案」之補助,請各校協助依「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實施要點」辦理免學費申請及繳回,俟本辦法發布施行後,再向該會申請補助,以維護權益。
重點說明:
為配合上述政策,上述人員之子女於114年上學期就讀本校者,本校已先將學生申請教育部「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及「高級中等學校免學費方案」之補助。
倘「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發給辦法」於114學年度第1學期結束前正式發布,學生欲選擇申領該辦法之補助,學生須辦理繳回教育部拉近方案、弱勢助學金或各類學雜費減免之補助款後,再由學校開立「收據」或「該生業繳交當學期全額學雜費」之相關證明,俾利學生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