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 :
2024-12-17
資訊群組 :
學務處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兒童
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第 2 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規定,教育人員於執行業務
時知悉有應保護之兒童及少年時,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 24 小時,合先敘明。
二、復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0 條規定,教
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
員,違反第 53 條第 1 項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
臺幣 6,000 元以上 6 萬元以下罰鍰。
三、又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2 條規定,違反第 50 條第
1 項通報規定,處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
鍰。
四、為落實校園兒少保護工作,加強教育及教保服務人員對兒
童虐待的覺察及處置能力,爰請轉知所屬學校及幼兒園落
實加強通報工作(含校安通報及社政通報),倘知悉兒少有
受虐或遭受不當對待,應依前開規定通報;另請留意通報
非僅為學校負責通報業務窗口之責任,且通報時限係以教
育及教保服務人員知悉起算,請務必加強宣導,以維護兒
少權益,並避免因逾時通報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