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 :
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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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一、復貴校113年10月7日寶中人字第1132200091號函。
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前以112年11月2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148528號函說明,基於提供學生良好受教品質之正向立場,同意聘任之代理教師得利用「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該署又於113年5月1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1301號函表示,考量代理教師可請假日數有限,且透過在職進修,亦有助於提升其相關專業知能,爰代理教師於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之時數及假別,比照專業發展辦法所定專任教師之進修時數及假別規定辦理,且業務需自理,先予敘明。
三、為各校實務運作,經參考其他縣市規定後,本局於113年6月4日教學字第1131000860號函說明五敘明,倘代理教師以公假在職進修,學校得參照教師進修要點規定,按前述同意正式教師進修之作業程序,依權責辦理;又為維護學生受教權及維持校務運作品質,每學年度核准進修教師人數(含正式教師及代理教師)不超過學校教師編制員額百分之五為限,再予敘明。
四、有關貴校來函所詢部分,說明如下:
(一)代理教師申請部分辦公進修部分,因適逢上述相關函釋生效期間,有關貴校任職滿1年之代理教師,前經口頭報告報考在案,今錄取後經貴校教評會認定同意該師利用部分辦公時間前往進修學位及進修系所,本局予以尊重。
(二)有關任職起迄時間,此與正式教師任職起迄時間計算方式一致,以該師聘書上之聘期計算之。
(三)有關教師如經同意以公假前往進修在案,依據教育部100年1月25日臺人(二)字第0990220619號函釋意旨,教師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限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8小時,不宜再以事假、休假或加班補休方式從事進修活動。
(四)另貴校來函詢如因進修請事假天數超過28天,得否排除列入服務成績優良考量因素,經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略以,聘期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之平時考核,公立學校準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相關規定,……;服務成績優良之考核項目、認定標準及辦理程序由各校自訂,並經學校教師成績考核會核議,學校應依核議結果,成績優良者於個人離職或服務證明文件,加註服務成績優良。爰貴校代理教師之成績考核應準用前開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相關規定,並依前開聘任辦法本權責辦理。另詢請假天數得否排除列入服務成績優良考量因素,請本權責依規辦理。
(五)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爰此,本局於113年6月4日教學字第1131000860號函文各校每學年度核准進修教師人數(含正式教師及代理教師)不超過學校教師編制員額百分之五為限。
(六)有關貴校所提正式教師擬申請於114學年度部分辦公時間進修部分,查新竹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學位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略以:同一學校中教師進修人數受名額限制時,應依序審酌下列事項:1、學校發展需要。 2.進修項目與教學專長或業務之符合程度。3.人員調配狀況。4.在本校服務年資。請貴校依規定辦理。
五、隨文檢附前揭相關函文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