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 :
2021-03-08
資訊群組 :
教務處
依據110.02.26教育處公告(編號:21103)
申請資格:
1. 本校國中部學生,可申請名額3~4名,申請人數超過時將於行政主管會議審議。
2. 前一學期之學業成績平均必須達70分以上。
3. 家境突遭變故、清寒、家長非自願性失業致經濟頓失依靠之學生,經導師認定或提供書面證明者可申請。
4. 曾參與校內或校外環境曾參與校內或校外環境/文化保護活動或課程,經學校導師認定,於申請表中進行書面說明者。
5. 在校品格表現,行為表現良好,且(銷過後)不得被記小過以上之懲處,經學校導師出具證明者。
6. 申請過本案並錄取者,不得再申請。
其餘內容請詳閱附件
校內繳件期限3/25(四)放學前繳至教務處韓小姐,逾期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