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修業年限:
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民國105年06月01日修正)第42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修業年限為三年。
學生未在修業年限內修畢應修課程者,得延長其修業年限,至多二年。
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
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
貳、畢業標準: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民國103年01月08日發布)第25條
依據普通高中課程綱要規定(民國100年7月14日修正)第2條
一、修業期滿後,取得畢業證書條件,以下六點全數符合:
二、修業期滿後,取得修業證書條件,以下三點全數符合:
三、僅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條件,以下二點全數符合:
參、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
依據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民國106年06月02日修正)第2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一、只有高三沒修課,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只有高三上學期修完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高三念完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共同必修部分(合計必修 (A) 122 學分)
自然領域部分(必修 (A) 16 學分;自然科學類選修 (B) 0 或 6 學分)
共同選修部分(合計選修 (B) 20 學分)
語文類 4、數學類 4、生涯規劃類 1 、生命教育類 1 、全民國防教育類 2 、第二外國語文類 4 、其他類 4
高三選修科目
社會組同學會修下列科目,列為數學類與社會學科類選修(合計選修 (B) 24 學分):
自然組同學會修下列科目,列為數學類與自然科學類選修(合計選修 (B) 26 或 32 學分):
其他選修部份(各類組學分數不等)
其它非上述所列到的課名所修的學分全部都算選修學分(B)。
後期中等教育共同核心課程(領域、科目與學分數)(C)
領域名稱 |
科 目 |
學分數 |
備 註 |
語文領域 |
國文 |
8 |
高一到高二必修範圍 |
英文 |
8 |
高一到高二必修範圍 |
|
數學領域 |
數學 |
8 |
高一到高二必修範圍 |
社會領域 |
歷史 |
2 |
高一到高二必修範圍 |
地理 |
2 |
高一到高二必修範圍 |
|
公民與社會 |
2 |
高一到高二必修範圍 |
|
自然領域 |
物理 |
2 |
高一到高二必修範圍 |
化學 |
2 |
高一到高二必修範圍 |
|
生物 |
2 |
高一到高二必修範圍 |
|
藝術領域 |
音樂 |
4 |
任選兩科目 共4學分 |
美術 |
|||
藝術生活 |
|||
生活領域 |
生活科技(高一必修範圍) |
4 |
任選兩科目 共4學分 |
家政 |
|||
相關科目 |
|||
體育領域 |
體育 |
4 |
高一到高二必修範圍 |
必修學分數總計 |
48 |
說明:
「生活領域」中之相關科目係指「計算機概論」、「生涯規劃」、「法律與生活」及「環境科學概論」等科目。
這張表格內有 48 學分是必須修完而且必須及格的 (實際上要湊到 160 這些一定都修超過),因此社會組同學也不能說完全不理會自然科的部分。